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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的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促进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明确相关责任人对基金会重大事项的收集和管理,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章程以及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的重大事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章程,以及本会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基金会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其他上级和有关机构,请示、报告和建议涉及基金会的相关重大事项,并报请给予备案、批复、批准和指示的重要活动。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职责

第三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基金会全体理事、秘书长、监事;  

(二)基金会财务负责人;

(三)基金会其他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三章 重大报告事项的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重大事件,应当即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组织的大规模活动需要报备;

(四)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五)在业务活动中的涉外事项及时报备;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以下重大事项,由本基金会提出书面意见,报理事会审议,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上海市民政局备案。

(一)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二)理事会换届工作;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

(四)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八条 以下重大事项,由基金会提出书面意见(报告或备案材料),报理事会审议。

(一)重大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重大捐赠活动为5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理事会认为重大的其它捐赠、投资活动;

(二)重大投资活动为基金会增值保值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四)需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五)突发性事件、事故;

(六)基金会或基金会项目执行单位工作中的重大失误;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其它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进展及完成情况。 

第十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一)理事会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基金会秘书长通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背景资料书面文件报送基金会。基金会应建立重大事项信息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长应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基金会理事会履行决策程序的事项向理事会汇报,提请理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基金会信息公开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基金会造成损失或导致基金会受到业务主管部门处罚的,基金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201855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