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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若干行为的规定(试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和《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二条 及时准确原则。基金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三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规范有序原则。信息公开主体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指定理事长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五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则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真实、便民、及时、无偿”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主要职能、理事会理事和监事构成、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业务活动、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三)基金会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的公益活动及相关情况。

(四)募捐程序、募捐方式和捐赠数额公示。基金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基金会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办理条件、服务时间、地点和咨询投诉办法等。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七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披露。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续信息,信息披露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4个月内对外披露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对象是社会公众,其中,根据捐赠人、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益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信息披露主体应提供专门信息和报告。

第十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基金会官方网站,同时也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2018年5月5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