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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项目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项目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执行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基金会项目管理及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切实保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资助的所有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实施与执行

第四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结合项目运作的特点制定出项目资金预算表,基金会按照相关制度流程审批后。当项目执行机构不是本基金会时,基金会与项目执行机构签署“捐赠协议”,协议签署后签署方各留存一份。

第五条 项目批准后,基金会根据项目协议中约定拨付原则对项目执行机构拨付第一笔资助资金。报备的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表一般不得调整,如果后期存在重大调整事项时,应报基金会项目部审查批准。

第六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复,项目执行机构应认真组织实施,并将项目预算作为组织协调项目活动的基本依据,确保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不得将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列入项目支出。

第七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项目协议,应当强化项目预算的管理,严格控制预算预算资金的支付,控制支付风险。对于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

第八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定期向基金会项目部提交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收支明细表,报告项目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基金会相关制度流程进行内部报告。

第九条 项目执行机构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事项时,原始单据必须为合法的税务机关核发的统一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特殊行业专用收款收据等合法的凭据。

第十条 项目专项款支出的明细账,记录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列支的真实用途。

第三章 项目决算、监督及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机构在项目结束后,将项目实际发生资金支出分类并汇总,结算出实际发生金额,报送基金会项目部。

第十二条 基金会有权监督和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金。基金会对违背受助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执行机构,可采取缓拨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资助经费、中止项目、撤销资助项目、取消其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 项目财务资料报送及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财务报表报送要求:

  1. 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2.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报表,应报基金会项目部批准,按项目部通知报表报送日为准。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机构在项目结束后,应将项目总结报告、录像、照片、项目财务报表等交至基金会存档。基金会有权对项目进行最终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项目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执行机构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及保管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2018年1月22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