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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督制度

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财务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基金会的业务活动特点,特制定本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提高本基金会的业务管理水平。

第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办法。

第三条  本基金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设立相应岗位并承担相关职责,对财务内部监督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条 财务监督原则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会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不实现监督目标。

第六条 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年度财务报告需要经过理事会审议,项目决算需要通过秘书长审批。

第七条 严格各项费用开支的审核报销手续。

  • 送财务人员报销的票据必须是国家统一使用的有效票据并具有真实、完整、合法性,票据必须注明开票时间,单位、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财务人员有责任记载不全的发票予以退回,对涂改及不合法的发票不予受理。报销票据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票据有错误的应由票据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 报账程序: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及单据,由分管财务负责人领导签字后方能报销。

第八条 规范财务监督。财务人员根据职能分工及时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按规定妥善保存并装订归档。

第九条  财务人员应依法依规执行有关各项财务法规,履行各项财务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第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2018年1月22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