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财务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报告包括按规定编制的对外财务会计报告及根据管理需要编制的内部会计报表等。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部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会计政策和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合法合规进行编报。不得存在账外资产、设置账外账、编造虚假会计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反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规定。
第四条 应按规定充分披露本单位的财务信息,不得对重大财务事项隐瞒不报。
第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受托代理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六)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八)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九)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基金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基金会的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基金会的运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而且占对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者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八条 基金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九条 基金会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
第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基金会组织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基金会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二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2018年1月22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