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薪酬标准制度
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员工薪酬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薪酬管理办法是是基金会薪酬发放的准则和依据。
第二条 基金会薪酬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由秘书长负责,财务部是薪酬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薪酬分配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合法、合规、激励。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基金会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薪酬的产生与构成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在每年年底前编制《年度薪酬总额预算》,经秘书长审查后,与本会《年度财务收支总预算》一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薪酬由基本工资和津贴组成。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
第七条 年薪按标准,分月、年终发放。
第八条 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按月标准工资的80%发放,试用期满后全额发放。
第九条 调整职务后,从当月起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第十条 合同解除,结算当月工资。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离职的,结算至合同终止之日。
第十二条 法定节日、假日工资照发。
第十三条 事假按日计算扣发工资,也可扣除年度休假天数。
第十四条 病假,有区级及以上医院病假证明者工资照发,无病假证明或超过病假天数者,按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不发放加班工资,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必须在工作日内完成。只有在工作任务特别紧急时,由秘书长批准其加班工作才发加班费。发放办法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小时计算加班费。
第十六条 为完成单项或专项任务聘请的专家、技术人员列入相关项目的成本费用。随项目经费预算一并编制,不计入工资总额。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职工工作满1年,年休假5天;每在基金会工作满一年,年休假多加一天,累计15天封顶。同时,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假期。
第十八条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当年没有休假者,奖励规定假期(15天、10天、7天、3天)的工资。原则上不可以与下年合并休假。
第十九条 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单位负担部分、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强制执行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会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后,统一缴纳。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统筹。
第二十一条 其他福利根据国家政策和基金会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增(调)资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底前基金会财务部提出增资幅度或者调增档次建议,并编制《年度薪酬总额预算》,随《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告》一并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月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年终奖励工资在下年春节前发放。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讨论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长审批通过后报备理事会,并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里所涉及的相关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由秘书处制定,报秘书长审批,并报备理事会后执行。
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2017年3月20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