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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证书及印章管理制度

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法人登记证书及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用章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人登记证书及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分正副本,由上海市民政局统一颁发。

基金会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统一报批(报备)经批准后刻制。印章刻就后,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三条 法人登记证书正本依法悬挂于办公室明显处;

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实行使用登记签批制度。

第四条 所有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签批制度。基金会公章由理事长保管用印,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由理事长保管

平日随用随锁,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秘书长书面批准。

第四条 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用印人凭理事长签字用印批条,由印章保管人按规定用印。

第五条 基金会会章的使用,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秘书长批签。

第六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或者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必须加盖基金会印章。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第七条 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八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2017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