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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与华桥基金会联合公告

香港华桥基金会主办的各项主要活动将逐步交由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管理,各类最新信息将通过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官网发布,特此公告。

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1 ·为规范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2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3 ·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项目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 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财务监督、检查; 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 开展财务分析,参与项目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项目建设和事业发展。

4 ·基金会的项目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所有项目财务管理活动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按基金会章程,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并实施。

5 ·本基金会设财务部。

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切实加强本基金会资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据,登记现金账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6 ·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办事,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弄虚作假及损害本基金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本基金会财会制度和与本基金会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7 ·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8 ·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 预算管理

9  ·为保障本基金会行动方案的执行,合理配置资源,加强整体计划、协调和沟通,本基金会实行预算管理。

10 ·预算管理是在对计划执行及以前年度预算进行回顾检讨的基础上,围绕本基金会战略目标、阶段性目标,依托行动计划而进行的资源配置,以及对一定时期内资金的投放和获取、各项收入和支出、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方面所作出的具体安排。

11 ·预算应包括年度项目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明细项目按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方案确定。本基金会秘书处在理事会指导下负责预算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

12 ·各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或理事会。

  • 捐赠款的管理

 

13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照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收的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捐赠款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14 ·基金会接受的每笔捐赠款都必须开具捐赠收据,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捐赠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

15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允许。

16 ·严格遵循捐赠款使用的公开公示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本基金会应适时向社会公布募得捐款的数量,公开本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筹得善款的详细使用结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媒体和捐助者的查询、监督和审计。

17 ·本基金会主办的救助项目,要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项目完成后或年终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财务报表向理事会报告审查。

18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物资管理

 

19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20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21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2000 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22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23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 现金管理

 

24 ·现金开支范围与标准现金开支包括:

(一)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劳务、志愿者补贴等人力支出;

(二)因公出差必需的差旅费借支;

(三)日常办公及用品购买不能以支票支付的开支;

(四)其他现金开支。

 

现金开支标准:凡本基金会已制定了开支标准,按照本基金会标准执行;本基金会没有制定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25 ·现金借款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由借款人填写并注明借款事由及借款数额;

(二)领导审批。借款单经借款人部门主管审批签字后,报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批准;对于5000元以上的现金借支,借款单经借款人部门主管审批签字后,由财务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再报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批准。

(三)借款人执现金借款审批单办理财务借款手续。 

 

26 ·现金报销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限期报销。因公借款,必须在公务事项完成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填写凭单。借款人将用于报销的发票粘贴于报销凭证单上。用碳素笔整齐地写明金额、用途,由本人签名,不得他人代签。原始凭证不许涂改;报销的发票中,大写小写金额要一致;发票中报销单位名称有误或印章模糊不清均视为无效发票;收据和往来票证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一律不予报销;

(三)领导审批。借款人执报销凭单,先经财务人员审核,由部门主管审批,再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核准后方可报销。  

 

  • 支票管理

 

27 ·借款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借款人须填写支票领用单,逐项认真填写。经部门主管签字,再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签字;

(二)财务人员核实支票领用单后,按照支票票面项目填写并签发;

(三)领取支票者在支票领取薄上登记并签字。

 

28 ·报账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销者将有效发票、单据等粘贴,由财务人员审核,部门主管审批,理事长或秘书长核准后,填写支票领取单。

(二)财务人员按照票面项目要求填写后签发;

(三)报销人员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签字。

 

29  ·经办人员在借领支票后,务必在10日内报账。每年12月20日前,已借领的支票必须全部报账,并停止签发新领支票。

 

第七章  会计职责

 

30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本基金会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根据本基金会实际,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任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1  ·会计应妥善保管“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财务专用章”,该印章的使用按照本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32  ·会计应认真审核本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

33 ·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4 ·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制填会计报表,保存会计文件。

35 ·会计负责本基金会的报税工作。

36 ·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需要携带外出的需要经过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 

 

第八章  出纳职责

 

37 ·出纳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办理本基金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

38 ·出纳员负责管理法定代表人印鉴章,审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39  ·本基金会使用转账支票,经办人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后,可由领用人员实施同城支付,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必须由出纳员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40  ·出纳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准”: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自使用公款;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库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

 

第九章  审计

 

41 ·本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本基金会根据需要,聘请具有国家规定的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主管部门呈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附则

 

42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负责解释。

43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全体理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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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年3月20日

 

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正式成立了